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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2-12

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均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含两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企业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均未发现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询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企业状态均显示为“在营(开业)企业”,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登记;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在临邑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至今,上述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法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崔士功          联系电话:0534-4223651

 

附件:临邑县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docx

 

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