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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来源:临邑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6-01-20

山东临邑新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

经查,你单位2023年度、2024年度连续两个年度均未依法报送企业年度报告,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含两年)。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拨打企业联系电话无人接听,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登记住所现场核查均未发现生产经营活动。经查询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企业状态均显示为“在营(开业)企业”,未依法办理歇业备案登记;经税务部门核查,上述企业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在临邑县人民政府网发布年报补报行政提示公告至今,上述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当事人已涉嫌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

我局依法立案,并于2025年12月12日在临邑县人民政府网及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发布《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因本局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当事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临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docx

 

临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