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上级城市设计、城市勘察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城市雕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贯彻执行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国家省市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协助上级部门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六)参与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计划和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小城镇及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八)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九)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物业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 (十一)负责对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认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负责建材市场、砂石料的市场人员、资金、安全生产及地方的管理。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负责对损害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认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负责建材市场、砂石料的市场人员、资金、安全生产及地方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