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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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着装规范,庄重得体,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衣物整洁,不着奇装异服,不得披衣敞怀、光背、挽袖、卷裤退、衣领上翻。

(二)不得穿拖鞋、赤足穿鞋。

(三)着统服装的,应按规定统着装及佩带执法标志,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仪容端庄,仪表整洁,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头发整洁,男同志不得留长头发、长鬓角, 不得剃光头、染彩发、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染彩发,不得头发披肩。

 (二)不得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染指甲、纹身.

 (三)着统服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手链、手镯、领饰等饰物。

 (四)不得佩戴有色眼镜。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言语热情诚恳,表述通俗易懂。一般应使用普通话,也可以根据当事人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区分不同执法环境和情况,礼貌待人,规范用语。常用的文明执法规范用语有:

(一)首句用语。如:您好、早上好、 下午好等。

(二)介绍用语。如:我(们)是xx局执法人员xxx.这是我(们)的证件。

(三)礼貌用语。如:请、谢谢、您贵姓、对不起、再见等.

(四)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xx经理等官称等。(五)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请您看一下,对您反映的问题我们记录的是否准确、完整等。

 (六)接听电话用语。如:您好,xx (单位名称)

 (七)请问您找谁?请问您有什么事?您反映的问题,我们已记录,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在x日内给您回复等。

(八)结束用语。如:再见、谢谢您、您慢走,如果您还有不清楚之处,可以随时打电话(或再来)等。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禁止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羞辱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禁止讲粗话、讲脏话。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耐心说服,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举止文明,保持良好形象,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精神饱满,注意力集中。避免在执法对象面前打哈欠、伸懒腰、挖耳朵,尽量不要用夸张的手势和动作。

(二)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合,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得打闹、喧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不得擅离职守,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四)严禁酒后上岗执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人格,维护其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按照谁接待、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群众举报投诉问题。

(二) 不得使用冷、硬、横及其他怠慢、蔑视性态度对待当事人,严禁辱骂、殴打当事人。

(三)遇到与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并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

(二)不得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三)不得违法扣留物品或者违规使用、私分扣留物品。

(四)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者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五)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六)不得收受执法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执法检查时,应当做到:

 (一)检查物品、场所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物权,轻拿轻放物品,不得乱翻乱扔,不得损坏当事人财物。需要复印有关文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并及时交还原件。

(二)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严肃认真,不得询问与检查无关的内容,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的方式进行。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打印或书写工整,表述准确,不得篡改。

(三)公正、平等对待所有被检查的当事人,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坚持整改、指导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宣传教育,不得激化矛盾。

(四)检查完毕,应当感谢当事人给予配合,及时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条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时,应做到:

(一)按规定要求操作,妥善保管,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二)进行录音录像时应将音视频探头放置在最佳部位,保障摄录效果。

(三)使用前应当对设备时间进行数码校正,保证摄录的音视频起止时间与当时时间同步。

 (四)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间断摄录,确保对执法活动的全程完整记录。

 (五)执法记录仪等录音录像设备只能用于执法活动,不得摄录无关的内容,严禁私用、挪用、换用或外借。

(六)工作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及时存储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 员统存储、 保管,建立执法记录档案,严格管理。作为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行车。

(三)严禁将车辆借给其他单位、个人使用以及公车私用。

(四)严禁恶意遮挡或者未悬挂车牌行车。

(五)非因公务需要严禁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娱乐场所。

 (六)同一单位执法车辆应统涂装, 标识清楚,易于识别。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先资格、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各执法单位(科室)可以根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