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信息公开栏  >  公共服务信息  >  养老服务  >  养老服务通用政策  >  县级老年人养老保障、补贴相关政策 > 正文
老年人福利相关政策(补贴的认定条件、申领范围、补贴标准、审批程序)
来源: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02-21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一)保障标准:按照《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德民发〔2018〕43号文件要求,对60-79岁、80-89岁、90-9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二)补贴对象: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三)申请流程:经济困难老年人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审核→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四)资金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经济困难老人,自申请当月起计算补贴,补贴可用于老年人基本生活、养老服务、护理等方面支出,与低保金分别标注,通过金融机构同步社会化发放。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可由县级统筹使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护理等服务。咨询电话:0534-4360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