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旅客规则
1、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自觉维护乘车秩序,服从站务及驾、乘人员安排,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清洁卫生,讲究文明礼貌。
2、一切旅客都应无例外地接受车站值勤人员对危险品的检查。
3、七岁以下儿童乘车应有成人旅客携带。
4、乘车时,要坐稳扶好,头、手不得伸出车外,不准翻越车窗,车未停稳不准上下,不准随便开启车门。
5、车内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行车中不要与驾驶员闲谈及妨碍驾驶操作。
6、不准从车窗向外扔东西。
旅客购票
1、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购买全价票。持一张全价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2米以下儿童一人乘车,但不供给座位;携带免费乘车儿童超过一人或要求供给座位时,须购买儿童票。
2、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购买半价儿童票,供给座位。
3、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
4、旅客应按规定购买与所要乘坐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相符的客票。需要躺卧的伤、病旅客,应按实际占用的座位购票。
5、凡持有证明,执行防汛、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的人员,以及新闻记者、现役军人、革命残疾军人、人民警察可优先购票。
6、客票以票面指定的乘车日期、车次,一次完毕行程为有效期限。旅客中途终止旅行,客票即行失效。旅客因急病、伤或临产必须中途终止旅行时,凭医院诊断证明和原客票,退还未乘区段票款,免收退票费。
旅客乘车
1、旅客应持符合规定的客票,按票面指定的日期和车次检票乘车,班车在始发站对号入座。
2、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日期、车次乘车时,可在该班车开车二小时前办理签证改乘,改乘以一次为限。开车前二小时内不办理签证改乘,可作退票处理,按规定核收退票费。
3、旅客遗失客票应另行购票乘车,如事先申报,事后找到原客票,在商定时间内,经验证无讹,退还原票款,免收退票手续费。途中遗失客票,能取得确实证明者,允许继续乘车至原票到达站。
4、 旅客要求越站乘车,事先申明并经驾、乘人员同意,补收加乘区段票款。如不事先申明,其越乘区段按无票乘车处理。
5、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应在当次班车规定开车时间二小时前办理,最迟在开车后一小时内办理;开车一小时后,不办理退票。
(2)车上发售的客票和签证改乘的客票不办理退票。
(3)属客运经营者责任造成的退票,不收退票费
6、旅客退票,按以下规定计收退票费:
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按票面额10%计收退票票费,不足0.5员按0.5元计算;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额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票面金额不足退票费的不办理退票。
旅客随身携带物品
1、旅客随身携带乘车的物品,每一张全票(含残疾军人和伤残人民警察优待票票)免费10千克,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体积不能超过0.02立方米,长度不能超过1.8米,并以能放置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超过规定时,其超过部分按行包收费;占用座
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2、军人、民兵和公安人员随身佩戴的枪支及配备的适量子弹,经出示持枪证,可以携带乘车。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卫生,不能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1)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2)有可能损坏、污染车辆和有碍其他旅客安全的物品;
(3)动物(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的除外);
(4)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5)尸体、尸骨;
(6)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禁运物品。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乘车:
1、不遵守汽车客运规章且不听劝告者。
2、精神失常无人护送或虽有人护送仍可能危及其他旅客安全者。
3、恶性传染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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