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
根据文件要求:住校生:750/每学期,通校生350/每学期
三、资助程序
1、义务教育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2、学校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学生先了解国家、省、市资助的相关政策;
(2)向学生发放资助申请表和相关承诺书;
(3)学生提交申请书、承诺书,学校在进行受理;(班级初审——年级复审——学校评定)
(4)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地点:学校宣传栏。学生对资助对象有异议,可以向学校进行举报。
(5)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报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学校后期统计助学金发放情况。
四、注意事项等内容
1、申请义务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认定义务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的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5)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3、监督管理
(1)义务教育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开支。
(2)在国家助学金评审过程中,各校要尽可能地避免重复资助现象,对已经享受到其他各类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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