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疾控服务水平,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获得疾控服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定办法》以及国家卫健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临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构基本概况、公共服务职能;
(二)本机构科室分布、人员标识、标识导引;
(三)本机构的服务内容、重点学科及服务流程及须知等;
(四)涉及公共卫生、疾病应急处置相关服务流程信息;
(五)健康科普宣传教育相关信息;
(六)招标采购信息;
(七)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八)咨询及投诉方式;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不予公开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自然人个人信息保护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执业安全、社会稳定及正常医疗秩序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或涉嫌夸大、虚假宣传等内容的;
(六)机构内部管理等相关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机构的信息公开方式:
(一)办公场所的公开栏、公告牌、电子显示屏;
(二)人员岗位标识;
(三)临邑县政府门户网站(www.linyixian.gov.cn);
(四)微信公众号(临邑疾控);
(五)服务手册、便民卡片、信息须知;
(六)咨询服务电话。
第七条 临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是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管理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公开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信息来源渠道合法、正规。
第九条 建立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二)各股室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三)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五)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六)审核的程序:政务公开内容经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内容由中心主任审批后予以公开。
(七)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制度规定做出处罚。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谁发布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公开的原则,认真落实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领导机制,明确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临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调整。法律、法规、规章对更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定期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本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设立信息公开线上、线下受理机构。
线上受理:电子邮箱:lyjkbgs@dz.shandong.cn。
线下受理:地址:临邑县永兴大街89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夏)13:30-17:30(冬),电话:0534-4336007,传真:0534-4336007,邮政编码:251500。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机制。成立临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进行内部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
临邑县人民政府主办 临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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