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复印流程
复印病历注意事项
1、复印病例时应提供下列其中之一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身份证或户口簿。
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⑥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2、不能提供与病历记录中姓名等项目相符的身份证件时,无权复印病历。
3、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到病案科进行复印。复印后由专人送回病区。
4、复印完成后,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复印病历资料上加盖病案科印章,收取工本费。
复印地点:德平镇卫生院护士站(住院楼二楼)
收费说明:工本费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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